1. 102 年 3 月 11 日 校務會議通過
  2. 111 年 3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

第一章、師資聘任

  1. 高雄市岡山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講師由本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聘任之。
  2. 本校教師遴聘,經課程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  3. 本校教師一學期一聘之。

第二章、教師義務

  1. 本校教師應認同社大辦學理念,配合校務發展共同推動終身學習。
  2. 本校教師應履行教學職責,依據課程設計按時授課,因應社大多元學習情境,主動了解學員需求,必要時得調整課程內容、教學教法,修正之教學內容應主動提交課程委員會。
  3. 本校教師應履行班級經營職責,依據班級特性,合理制訂班級章規, 配合本校推廣校務活動,帶領學員參與本校活動、社區服務,班級參與社大活動情形列入下學期聘任考量。
  4. 本校教師應履行社大師資專業成長職責,參與教師會議、師資培力活動、社大共學週、公共論壇、成果展等校務研習行動,其教學期間參與研習次數情形將列入下學期聘任考量。
  5. 本校教師應履行教學評量職責,尊重學員學習權益,重視學員學習動機及個別差異,依據班級學習成果制訂學員評量。
  6. 本校教師於聘任期間,因故無法繼續教授課程,得推薦適任之代課講師,並於一個月前檢附其簡歷提交課程委員會審理。

第三章、教師解聘

  1. 本校一學期一聘,聘約期間內,除有不良具體事證,本校不會無故解聘教師。
  2. 教師個人學經歷背景,若有不符相關資歷或蓄意誇大、隱瞞事實者, 經查證後嚴重影響到本校聲譽,應不再聘之。
  3. 教師出現具體不良行為、不良言論,嚴重影響課程學習品質,損害本校辦學推動,經查證事實確認者,應不再聘之。
  4. 嚴重違反教師義務要點、教師守則,經輔導仍未能履行教師義務者, 得於學期期間解聘,本校得再不續聘之。
  5. 課程招生人數已達開課門檻,教師個人無重大原因而不開課者,得不再聘之。

第四章、申覆

  1. 本校講師若對課程委員會之決議產生異議事項,得檢具申覆文件於十五天內向校方提出申覆,課程委員會應於接獲相關文件後於十五日內召開委員會予以答覆。

第五章、附則

  1.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